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认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学院议事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校党委和校行政的各项规定、决议。学院党委和行政之间主要是划分职责范围,既有分工又要合作,互相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工作。
第三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与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院党政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为:(1)结合本学院实际,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的实施;(2)研究制定学院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充分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并经院党政批准后,组织分步实施;(3)研究解决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4)研究解决学院学科梯队建设、学术研究等方面的问题;(5)研究学院科技开发、创收以及经费开支的问题;(6)研究本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以及人事管理中的重要问题;(7)研究本学院人员出国、晋级职称、奖惩等方面的问题;(8)研究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重要问题;(9)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重要问题;(10)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与学院党委书记研究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学院党委书记提出,由院长与学院党委书记协商后确定。
第七条 会议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必须提前1-2天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凡未经院长和学院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要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根据议题内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2/3,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一条 必要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可请学院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夫妻关学院、直学院血亲关学院、近姻关学院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学院秘书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以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后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必要时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 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以及争论情况向上一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学院报告,或传达至全学院师生员工。